二级菜单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2005年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2005-07-11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536


   

                                       湘电大校通 [2005]103 号
各分校、各省直教学点、校属各单位:

  今年,全省电大系统有 2005 届毕业生 2000 余人。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走上了工作岗位。为进一步推进 2005 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树立我省电大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对在 2005 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内评选 2005 年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 、 各分校、学院、直属教学点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直接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教职工、毕业班班主任等就业工作人员;

  2 、学校其他教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就业工作人员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 、热心做毕业生就业工作,工作责任心强;

  2 、熟悉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好;

  3 、与学校就业办保持经常联系,按期按质完成就业办部署的各项工作;

  4 、及时将就业信息传达到毕业生,深入细致地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

  5 、 截至 2005 年 7 月 30 日 省教育厅公布各校初次就业率前一个星期,毕业生在 10 人 ( 含 10 人 ) 以上的各分校、学院的初次就业率达到 85% (含参军、志愿服务西部、自主创业、出国留学或工作和考取普通高校“专升本”的人数)的,除毕业班班主任外,可按毕业生人数的 0.5% 推荐(按比例不足 1 人的可推荐 1 人,超过 1 人后的余数四舍五入,名额附后)。凡就业率达到 85% (含参军、志愿服务西部、自主创业、出国留学或工作和考取普通高校“专升本”的人数)的毕业班班主任可以直接参评;

  6 、统计就业率时须提供学生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用工证明、录取通知书、工商执照等复印件。

  (二)其他教职工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 、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学年内向学校推荐 4 家以上(含 4 家)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并有 4 人以上(含 4 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

  三、评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 、个人申报。 7 月 25 日 前,各分校、学院直接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教职工(含毕业班班主任),对照条件向分校和学院学生科申报;分校的其他教职工向分校学生科申报,省校的其他教职工和直属教学点的人员直接向学生处就业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

  2 、组织考核。 7 月 27 日 前,各分校和学院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于 7 月 28 日 将考核结果提交省校学生处就业办;

  3 、学校审定。学生处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在 9 月份的第一个星期提交校务会审定。

  四、奖励

  1 、 校内获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 600 元 / 人。

  2 、分校和教学点的获奖者由省校发给荣誉证书,由分校和教学点参照省校奖励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5 年度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办学单位

毕业生人数

名额

1

商学院

410

2

2

理工学院

367

2

3

人文学院

168

1

4

外语学院

159

1

5

附属中专学校

52

1

6

湘潭分校

42

1

7

邵阳分校

10

1

8

岳阳分校

64

1

9

娄底分校

11

1

10

郴州分校

15

1

11

常德分校

36

1

12

怀化分校

34

1

13

自治州分校

24

1

14

卫生分校

30

1

15

湖南大学法学院

60

1

16

湖南师大法学院

38

1

17

湖南师大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15

1

18

湖南师大工学院

19

1

19

湖南农大工程技术学院

49

1

20

湖南农大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18

1

21

湖南农大理学院

30

1

22

湖南商学院工商管理系

64

1

23

湖南商学院会计系

23

1

24

湖南商学院计算机与电子工程系

33

1

25

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

41

1

26

湖南商学院信息系

16

1

27

省水利厅

20

1

28

省计培

101

1

29

湖南省医药学校

50

1


注: 1 、留级生不计算在毕业生人数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