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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06-07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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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大校通[2006]127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6]91号,见附件5精神和学校2006年党政工作要点,学校决定开展2006年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工作,同时进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推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2006年校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奖励与评审推荐按照《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湘电大行字[2006]5号,见附件4)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奖励范围

(一)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2004年以来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二)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三、参评对象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均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含两年期合同制聘用人员)。

四、参评要求

(一)参与评奖的成果原则上应是国家、省或学校正式立项的课题。

(二)已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再申报。

(三)同一学院或教学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成果限报1项。

(四)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3项。

(五)申报校级教学成果的教师应连续两年满教学工作量,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拟申报省级教学成果的人员(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六)所有参与评奖的成果须经过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拟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五、评审程序

(一)成果申报人(集体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及有关附属材料(一式三份)

3.国家、省或学校关于批准该成果项目立项研究的文件(一式三份)

4.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著作、获奖证书、文件等除外)

每个申报项目装一个档案盒,并将《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封面复印后贴在盒面上。

(二)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统一报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还须同时提交Excel电子文档。

(三)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定。

(四)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奖者,张榜公布,实行异议期制度,校级获奖项目异议期为15天。任何组织及个人均可提出异议,确无异议后,即确认校级教学成果。

(五)在学校评奖工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根据省教育厅湘教通[2006]91号文件精神,省电大可推荐6个省级教学成果奖,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可推荐2个省级教学成果奖。请各单位于730日前将所有材料交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认真筛选,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附:1.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2.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填报说明

3.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

4.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5.《关于组织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6] 91号)

(附件13请进湖南电大教学平台下载)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教学成果奖  申报  评审  通知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印发

 录入:常朝珍         校对:梁红丽         共印40

 

 

附件2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填报说明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是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批准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封面:

1.成果名称:应准确、简明地反映出成果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5个汉字。教学成果如为教材,在成果名称后加写“(教材)”。

2.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按其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3.申请单位:指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学院、部门。

4.填表时间:为申请单位决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5.成果所属科类按教育部公布的本科或专科目录规范填写。

6.编号由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填写。

一、主要完成人情况

1.主要完成人情况是核实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2.“主要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对本成果做出的贡献。

集体成果除本人签名外,还要有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如果本人签名与课题组负责人签名为同一人时,课题组负责人签名则要改为课题组其他所有的主要完成人签名。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1.主要完成单位情况是具体核实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依据,应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名称栏内加盖成果完成单位公章。

2.主要贡献: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单位对本成果做出的贡献。

三、成果介绍

1、成果曾获奖励: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教学奖励;经登记常设的社会力量设立的教学奖励,但不包括商业性的奖励。

2、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7个与推荐成果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3、项目研究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实施日期。

4、基本内容:是评价该成果是否符合受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凡涉及到该项成果实质内容的说明、论据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5、创新点:是成果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无须用抽象形容词,各创新点的内容须相对独立。字数不超过400汉字。

    6、应用情况:应就成果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或就成果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书刊中的评价及引用情况进行说明。

 

附件4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教学改革和教学探索,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定、审核、批准和授予等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教育思想正确,符合教育规律和我国教育发展的规律,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的意义;
    (
)成果呈现为某种有形的固化形态,具有较高水平,有所创新和突破,并经过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
)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
    (
)原则上需经一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五条 凡本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含两年期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六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跨校合作成果,只受理我校人员主持完成的成果。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三)教师应连续两年满教学工作量,其他人员应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申请校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程序

 

   第八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程序如下: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学校评审出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再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湖南省教学成果奖及国家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一式三份)

(三)科学总结或论文(一式三份)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五)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一份。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委会专家名单;

(二)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及湖南省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而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成果的初评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初评结果;

(二)提出湖南省省级奖项的推荐意见;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五)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产生。投票须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校级三等奖须经评委会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须经评委会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等奖须到会委员的全票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不得参加校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第七章  异 议

 

第十六条  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奖者,将予以公示,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15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布之后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并有本人的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到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小组裁定。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在学校作出奖惩决定与上报上一级奖励截止日期前,推荐单位未对异议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八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分三个级别,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校级教学成果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十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4000元、2000元、1000元。为鼓励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积极申报教学成果奖,凡获国家级奖励的,学校将给予12配套奖金;获省级奖励的,学校将给予11配套奖金。

第二十一条  同一教学成果分别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其相应级别的奖励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全国电大系统综合性教学成果奖的按照相应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给予奖励;获得中央电大各系部组织的单项教学成果奖的按照相应的校级教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奖励办公室有权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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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06] 91

关于组织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
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以下简称评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奖采取限额推荐的办法。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有关规定及限额指标(见附件1)推荐。

    二、本次评奖按《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附件2)组织实施。

    三、每项成果应填报以下材料:

    1、《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3);

    2、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及有关附件材料各一式1份;

    3、国家、省或学校关于批准该成果项目立项研究的文件。

    上述材料请用牛皮纸袋装好,并将成果奖申请书封页复印后贴在纸袋外,每一个项目装一袋。

    四、申报学校需填报《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及相应的Excel 电子文档,并于20069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所,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它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活动,精心组织,认真筛选,统筹考虑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鼓励直接从事教学的一线教师申报。

    2、参与评奖的成果原则上应是国家、省或学校正式立项的课题。

    3、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经学校评审后择优推荐,宁缺勿滥。已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

    4、同一所学校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限报一项。

    5、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6、我厅不受理任何个人申报材料。

    

 附件:1、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指标

       2 2006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3、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4、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汇总表
                                           

                                             v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