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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春季开放教育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01-24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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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大校通[2007]10

 

各分校:

根据中央电大《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2007年春季招生方案〉的通知》(电校教[2006]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电大2007年春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专业

2007年春季开设试点专业43个,其中本科(专科起点,下同)专业17个,专科专业26个(含课程开放专业18个)。

1本科专业:金融学、经济学(经济分析方向)、法学(含行政执法方向)、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商务方向)、汉语言文学(含师范方向)、广告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水利水电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方向、网络方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系统方向、机械制造过程自动化方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管理、道路与桥梁方向)。

2.专科专业:金融(货币银行方向)、法学、现代文员、护理学、会计学(财务会计方向、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工商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方向、市场营销方向)、行政管理、教育管理。

3.课程开放专科专业:小学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教育方向、商务方向)、广告(营销传播方向、广告设计与制作方向)、汽车(汽车维修方向)、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建筑施工与管理、水利水电工程与管理、园艺、药学、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物业管理、旅游、数控技术(含机电方向)。

其中本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和专科旅游专业为2007年春季新开设专业。

二、关于教学点管理及招生宣传

1.各试点教学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试点项目持续稳定发展,正确处理扩大规模和保证质量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特别是专业办学条件;要严格执行中央电大、省电大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市电大要强化对所辖教学点的管理,在扩大开放、向下延伸的过程中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2.在试点教学点全面清理及专项清理中予以确认或批准增设,并已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总结性评估的教学点(05年以前申报的教学点),2007年春季可开展试点工作,并按照中央电大批准开设的本、专科专业招生。

3.省校或中央电大要求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教学点,经整改后已达到试点工作要求的,须向省校提交整改报告,经省校审核并报中央电大验收批准后,2007年春季方可恢复招生。恢复招生的教学点招生规模应予严格控制,不新增试点专业,且招生专业不超过3个。

4.未按要求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总结性评估,或在评估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不合格或暂缓通过、限期整改及予以撤销的教学点,2007年春季停止招生(05年之后申报的教学点除外)。

5.对于专业办学条件较差、在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出现问题的教学点,省校将暂停其招生,或减少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6未安装使用电大教学平台的本科教学点,2007年春季本科专业停止招生。

7.试点教学点不得跨区域开展招生活动,不得以各种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

8根据中央电大的要求,各分校要严格按照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2007年春季招生简章、宣传海报、招生宣传提纲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试点教学点发布招生信息应实事求是,不得出现以虚假承诺误导学生的现象。

9省校将按照中央电大招生宣传提纲及相关要求,统一印制宣传材料。试点教学点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

10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7号)的要求,成人业余学习两年制本科、专科专业最短年限为两年半。应明确告知新生。教学点不能承诺学生按照全日制脱产学习方式和学习时间完成学业。

11.注意本科专业合作高校的变更。

12.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尽快熟悉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

三、关于入学资格审核

1.2007年春季入学资格审核仍采取分校初审、省校复审、中央电大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复审、终审的合格率将做为下一季度招生计划的分配依据之一。

2各分校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和中央电大有关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进行学生入学资格审核,指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验证规定的人员承担此项工作。

3.各分校应按照中央电大要求切实落实与学生签订有关入学资格承诺书制度,学生入学资格承诺书作为中央电大入学资格终审的必备材料之一。分校在入学资格复审时,与省校签订《开放教育招生入学资格审核责任书》

4.电大开放教育应届毕业生报读开放教育本科,须提交经省电大教务处学籍科审定盖章并通过省电大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毕业生成绩单。

5招收护理学、药学专业学生须征得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且只招收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者,学生报名时须出示执业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粘贴在报名表上。

6各分校必须于3月5日前通过开放电子公务系统将招生数据报送省校学生处招生办。报送前必须要做好数据核对工作。省校定于2007年3月7日至9日在省校学生处招生办办理2007年春季开放教育学生入学资格复审手续。

7.中央电大将于3月25日前完成入学资格终审、招生注册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8、各分校必须按照中央电大和省校的统一要求落实好入学水平测试工作。入学水平测试工作由省校教务处组织实施。

四、关于招生数据上报和信息更正

1、2007年春季招生数据由各分校在省校入学资格复审时统一报招生办,并以此为依据交纳入学资格审核费(每生40元)。

2、各分校报送数据前,要做好招生数据的核对工作,分层次分类型按专业统计报名人数。

3、各分校要做好学生入学资格的初审工作,并初步统计数据,最后按省校入学资格复审结果进行统计和注册。

4、中央电大专家完成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后10个工作日,对学生资格有异议的问题可以通过省校向中央电大提交书面报告。

5、招生信息更正首先由教学点反馈给分校,然后分校反馈给省校招生办,省校再将信息反馈给中央电大进行信息处理。新生注册信息导入到省校教务系统后,招生信息更正由省校教务处负责处理。

请各教学点相关人员密切关注电大招生QQ群信息。联系人:汤慧、雷鲜,电话:0731-28210572821952

 

附件一:湖南电大2007年春季开放教育试点工作日程表

附件二:开放教育招生入学资格审核责任书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开放教育  招生工作  通知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07年1月23日印

 录入:常朝珍         校对:雷鲜          共印5

 

附件一:

湖南电大2007年春季开放教育试点工作日程表

  

            

负责单位

2006111日前

电大分校完成生源预测,拟定招生计划,报送省电大

   

学 生 处

200612

研究并确定分校的试点专业及招生规模,召开招生工作会议,下达2007年春季招生计划

校长办公会议

学 生 处

2007115日前

省电大制定招生方案(含试点教学点名称、招生

专业、层次、人数),报送中央电大

学 生 处

中 央 电 大

2007117日前

中央电大批复省电大具体招生方案

中 央 电 大

学 生 处

2007120日前

省电大批复地市电大具体招生方案

学 生 处

   

20071

公示试点教学点,2007年春季招生专业及规模

试点招生简章、海报上报中央电大招生办

   

   

20071-20073

实施招生宣传,组织学生报名

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

   

   

200731日前

地市电大提出调整、追加招生计划申请

   

   

200735日前

省电大提出调整、追加招生计划申请,

等待中央电大批复

学 生 处

中 央 电 大

200737-9

入学资格复审

学  生  处

   

   

2007310日前

省电大向中央电大报送新生数据

   

中 央 电 大

20073

25日前

(具体时间待定)

入学资格终审、新生注册工作

中 央 电大

   

   

330日前

终审合格新生数据返省校

中 央 电 大

   

 

 

附件二:

开放教育招生入学资格审核责任书

 

我校        季开放教育招生专业和人数如下:

序号

本科专业

招生人数

序号

专科专业

招生人数

 

 

 

 

 

 

 

 

 

 

 

 

 

 

 

 

 

 

 

 

 

 

 

 

 

 

 

 

 

 

 

 

 

 

 

 

 

 

 

 

 

 

 

 

 

 

 

 

经对报名者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审核,以上人员符合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本、专科专业的入学条件,具备入学资格。

 

 

                                                         分校负责人签名:

                      

                                                               分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