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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8-07-10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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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大行字[2008]12

 

关于印发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位: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务会审议通过,校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00八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教材  管理   通知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录入:彭兰红           校对:肖胜旗            共印20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材建设,规范校本教材的编写、印刷、出版及发行工作,保证校本教材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编写并由学校组织印刷、出版、发行的文字教材、教学指导书、辅导资料、实验实训教材(指导书)、课程讲义、习题集等通称为校本教材。

第三条  校本教材建设的原则:具有科学性、适用性、计划性和经济性原则。所编教材要反映学科研究的新进展,内容的广度与深度符合学生专业需求,能为学生所理解,能为不同特点的学生提供发展空间,内容要联系社会生活与生产实际,有助于学生认识并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校本教材的申报、审批程序

1)对于没有适合教学需要的教材可供选用的课程,课程责任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申请编写校本教材,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编写申请表》,经所在教研室签署意见后呈报给所在教学部门。

2)所在教学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教务处初审。

3)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提交给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4)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同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的主编和团队同时申报立项的,采取择优选取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中须明确主编和编写团队。

5)主管教学校长审定批准立项。

6)主编组织人员进行教材编写。

7)样书送审。

8)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一名副高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作为主审,对样书进行综合评议和全面审核,并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审稿意见表》。

9)主管教学校长审签。

10)教材中心负责联系出版、印刷、发行。

第五条  校本教材的编写要求

1)校本教材的主编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讲授本门课程两轮以上。

2)校本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必须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所编教材人员的组成和全书的统稿工作,并按时完成教材编写任务。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责,不能挂空名。

3)校本教材的编写要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能反映本行业本学科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要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取材合适,深度适宜,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4)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做到精选内容,主次分明,由浅入深,详略恰当,力求精练。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500字。习题集文科类限字在5万以内、经济类限字在6万以内、理工科类限字在7万以内。

5)书稿要按照规范科学的教材编写体例要求编写。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6)校本教材书稿完成后认真实行审稿程序。

第六条  校本教材的出版、印刷

1)校本教材经审定批准付印后,作者要将书稿(电子稿和16开打印稿)交教材中心。为保证课前到书,书稿必须于开课前三个月交教材中心。

2)能达到出版要求的校本教材,由教材中心联系出版和业务洽谈。

3)已被遴选列入教育部、教育厅和中央电大规划教材的或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重点建设的校本教材,由于印数的原因达不到出版社出版要求且是教学所急需的,学校将适当予以1-2万元的出版资助。

4)特别需要但达不到正式出版要求的教材,由教材中心以内部讲义的形式组织印刷(若需校对则由主编负责)。

5)校本教材的印刷数量一般为2-3届学生用书量,最多不得超过3届学生用量。

6)校本教材印刷后由教材中心向主编赠送样书5本。

第七条  校本教材稿酬支付办法

1)校本教材稿酬发放范围: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编写的非公开出版的校本教材由教材中心支付稿酬,稿酬计入成本。凡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由出版社支付稿酬。

2)稿酬计算方法(其标准以千字计):

①新版教材原著20-30/千字、编著15-20/千字,修订版教材(修订篇幅超过原版篇幅的30%以上)按新版教材标准的50%支付稿酬,重版教材按新版教材标准的25%支付稿酬。

②新版教学指导书、辅导资料、实验实训教材(指导书)、课程讲义、习题集10-15/千字元,修订版(修订篇幅超过原版篇幅的30%以上)按新版标准的50%支付稿酬,重版按新版标准的25%支付稿酬。

③非汉字教材,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3)稿酬发放办法

具体稿酬支付标准(见下表)视教材编写质量、图片数量、版次、印刷册数及修订幅度等情况而定,由教材中心审批办理,稿酬发给主编(其中85%付给编者,15%付给审稿者)。

具体稿酬支付标准(以新版为例)

 

质量(单位:元/千字)

印数(单位:元/千字)

最终

稿酬

等级

原著

编著

其他

等级

原著

编著

其他

90分以上

30

20

15

5千册以上

30

20

15

公式为:

(质量档+

印数档)÷2

=最终稿酬

85-89

28

19

14

4-5千册

28

19

14

80-84

26

18

13

3-4千册

26

18

13

75-79

24

17

12

2-3千册

24

17

12

70-74

22

16

11

1-2千册

22

16

11

70分以下

20

15

10

1千册以下

20

15

10

 

第八条  校本教材的修订和正式出版

1)校本教材经试用后,主编可根据需要申请修订。因知识、政策和法规的更新,所编教材确系与教学需求不适合,学校也可要求主编进行修订。修订稿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稿合格后方可付印。

2)经过试用和修订,师生反映比较好的没有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经主编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学校将择优列为校级规划教材,并积极向出版社推荐正式出版。

3)在省部级获奖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按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

第九条  版权归属:校本教材的编写属于公务创作其版权属学校,个人有权署名和获得稿酬,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学校和编写者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条  校本教材的使用与评价

1)凡是未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校本教材,一律不准进入课堂使用。

2)进入课堂使用的校本教材,教材中心将定期组织专家及学生对教材质量进行调查评议,评议结果上报教学指导委员会、人事处和教务处,并作为教材评奖、职称评定和教学优秀成果奖评定、教材稿酬发放的依据之一。对评议结果反应较差的教材将限期修订或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教材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编写申请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校本教材审稿意见表》请到省校电子公务系统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