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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9-09-10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3004


   

各分校:
  中央电大于2009年7月10日印发了《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以下简称“新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的实施细则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11月1日印发的《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新的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2009年7月1日以后申请学位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数学与应用数学、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
  三、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申请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2.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课程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60 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3.吉林省以外的学生参加中央电大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吉林省学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考试成绩须符合吉林省学位办规定的合格标准,且在规定的四年内有效。
  4.无考试违纪记录。
  四、新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等工作,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两次。
  2.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于毕业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教学点,由省电大汇总后于每年3月、9月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每年5月将上年秋季、11月将当年春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申请表、课程成绩报告单、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合格证)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东北师范大学。
  3.东北师范大学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于每年1月和7月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师校发字〔2009〕13号)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ΟΟ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我校函授、业余、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及我校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培养的开放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符合毕业条件,学业成绩优良,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①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②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
  ③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或经吉林省学位办同意参加其它的学位外语考试,吉林省学位办认定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④无考试违纪记录。
  第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第五条  申请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授予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以下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函授、业余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提交申请材料;
   开放教育毕业生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供毕业证、成绩单复印件及学位外语合格证,交纳相关费用。
  3.受理部门初审,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条件,填写汇总表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复审。
  4.复审后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
   函授、业余和开放教育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形成综合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7.报吉林省学位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政策性。若在申请及授予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师范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开放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