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大校通〔2009〕214号
各分校:
现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护理学专业申请首都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护理学专业申请首都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
护理学专业申请首都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护理学专业毕业生申请首都医科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首都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两校签定的合作协议书,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及证书
1.首都医科大学授予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护理学专业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医学。
2.经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首都医科大学负责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3.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电大负责。
4.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经首都医科大学审定的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护理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中央电大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
3.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与儿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4门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在75分(含75分)以上。
4.通过首都医科大学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即对申请学位者进行的一次含有上述4门学位课程内容的综合考试)。
5.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含良)以上。
6.通过由中央电大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提供由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盖章的成绩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时间内未取得学校规定应该取得的学分或未完成学校要求完成的其它学习环节,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者;
2.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要求者;
4.毕业论文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第五款要求者;
5.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通过毕业审核者;
8.未通过学位课程综合考试者;
9.未缴纳相关费用者。
四、工作程序
学位课程综合考试,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位课程综合考试
申请学位的学生,完成4门学位课程的学习后,参加中央电大组织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学位课程综合考试由首都医科大学命题、阅卷。
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每年组织一次,首次考试拟定2011年秋季(11月初),以后拟于每年春季(4月初)。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当年中央电大考试中心下发的文件为准。
2.学位申请、审批、颁证工作
(1)毕业生本人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于毕业后尽快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至所在的教学点,由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汇总后,上报中央电大。
报送材料包括: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2)省级电大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当年春、秋两季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材料上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对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中央电大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春、秋两季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首都医科大学。
(4)首都医科大学负责组织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合格者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5)首都医科大学每年进行一次学位审核工作(暂定每年6月),并在7月底完成学位审核和证书签章工作。学位授予只对上年春、秋两季应届毕业生。
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护理学专业2009秋(含)以后注册入学的学生。
六、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例有变化或工作程序调整,首都医科大学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并与中央电大协商,对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