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大校通〔2010〕36号
各分校:
中央电大最近下发文件,批准我省电大为2009年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试点单位。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央电大《关于开展2009年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电校学〔2010〕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试点目的
推行奖学金制度,旨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圆满完成学业。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电大的学校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范围
根据中央电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大实际,确定我省电大2009年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试点单位为长沙分校、株洲分校、湘潭分校、衡阳分校、邵阳分校、岳阳分校、益阳分校、郴州分校、怀化分校、湘西自治州分校。
三、奖励对象
开放教育(本科,专科,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在籍学生。
四、评选条件
见《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
五、推荐名额
根据中央电大确定的推荐比例,确定各试点分校推荐名额如下:
长沙分校17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4人),
株洲分校7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2人),
湘潭分校19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5人),
衡阳分校15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5人),
邵阳分校6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1人),
岳阳分校11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3人),
益阳分校9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2人),
郴州分校4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1人),
怀化分校4人(其中“一村一大学生计划”名额1人),
湘西自治州分校8人。
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者,不受名额限制。
六、奖学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2009年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获得者由中央电大发放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七、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一)试点分校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本校奖学金评选工作,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省校报送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4月中旬,省校审定推荐奖学金候选人并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后上报中央电大。
(三)5月,发放奖学金。
(四)5月底之前,试点分校向省校报送2009年度奖学金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工作流程和措施、主要经验及创新、重点问题及解决方案、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八、报送材料
试点分校向省校推荐奖学金候选人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
(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奖学金候选人成绩单;奖学金候选人成绩单通过教务管理软件打印,同时注明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和选修课程平均成绩以及已修学分,并加盖分校学籍审核部门印章。
(四)奖学金候选人的两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其中一张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背面注明分校名称、教学点名称及学生姓名待用);
(五)奖学金候选人在读期间所获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其中《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申请表》须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电子稿。
九、评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规范操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评选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务必严格按本通知精神执行。各分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挂帅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评选工作,按要求、按程序组织好评选工作布置、向学生传达文件精神、学生申请、分校初审和材料报送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评选任务。
(二)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务必优中选优,确保评选的准确度与公正性。要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坚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本通知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做好宣传,激励学生。要向广大学生宣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奖学金,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增强学生的学习意识和电大归属感,同时扩大电大的社会影响。
十、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学生科莫艳军
通信地址:长沙市青园路168号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学生科
邮政编码:410004
电 话:(0731)82821972
电子邮箱:123018945@qq.com
附件: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评选办法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评选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省做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电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电大奖学金”奖励对象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省校成立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处长、教务处主管学生工作副处长、财务处处长、纪监审部(处)长及试点分校校长为成员。
评审工作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审办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副处长担任。
第四条 各分校应当相应成立“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开展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严谨踏实,勇于进取,具有较强的利用各种远程教育资源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
3.原则上要求入学一年以上,并且已修完40%以上本专业课程获得学分。已经获得过中央电大、省电大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须在原基础上再修完30%以上的课程获得学分。
4.学习成绩优良,在所在教学点名列前茅。最低要求为本年度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除满足前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助人,并获得学校及所在实践单位的相应奖励。
2.克服工学矛盾并学以致用,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在读期间获得所在单位的相关奖励。
3.事迹突出、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可不受名额限制。
4.专业素质高,取得了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满足以上(一)(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助人为乐,表现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受到县级政府以上机关或部门表彰者;
2.伸张正义,见义勇为,在校内外突发或意外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者;
3.其他因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关注,被市、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4.获得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二)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三)在各类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者;
(五)本年度出现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参与试点分校开放教育在籍学生总人数的1‰至2‰。
(二)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2月,省校根据中央电大文件精神,发出奖学金评选工作文件,根据各试点分校当年在读学生人数下达奖学金评选推荐名额。
(二)3月上旬,各试点分校贯彻省校奖学金评选工作文件,组织开展奖学金评选工作。
(三)3月中旬,学生个人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分校提出申请。
(四)3月下旬,各试点分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和公示,向省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办报送以下已经初审的材料:
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附件1)。
2.《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此表中“个人基本情况”及以上部分,由申请者本人据实填写,分校加盖公章确认。
3.《奖学金候选人成绩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同时注明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和其他课程平均成绩以及已修学分,并加盖省校学籍审核部门专用章。
4.奖学金获奖候选人的两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其中一张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分校名称、教学点名称及学生姓名待用)。
5.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在读期间所获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五)4月中旬,省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对各试点分校报送的奖学金候选人评审材料的审核,确定推荐申报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湖南电大校园网上公示。如有异议,省校评审工作组责成相关试点分校评审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对试点分校的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六)4月下旬,省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将推荐申报奖学金学生名单提交校务会审定,向中央电大提交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七)5月,省校向“中央电大奖学金”获得者转发中央电大颁发的奖学金。试点分校向省校报送工作总结,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评定中央电大优秀毕业生及省校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省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将获奖材料存档。
第九条 奖学金发放时间为5月左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在“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学生和教师如有异议,可向省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电话或书面实名举报。省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举报展开调查,予以核实,将调查结果向省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汇报。评审工作组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试点分校,省校评审工作组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校校务会审定,由省校作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奖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个人,省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查实情况向省校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汇报。省校评审工作组提出处理建议报省校校务会审定,由省校作出收回荣誉证书和已颁发的奖学金、通报批评、责成所属分校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
2.《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申请表》
(相关表格请下载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