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大行字[2010]10号
各市级电大、县级电大、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县级电大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一○年五月七日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县级电大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电大教育机构建设的通知》精神,加强县级电大建设,提高县级电大的办学实力,充分发挥县级电大在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电大是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面向本区域内全体社会成员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县级电大经省市电大批准可以举办成人专科教育,经中央电大批准,可以举办远程开放教育。
第三条 县级电大是全省电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省、市电大的教学指导下,完成具体教学任务的办学实体。在省、市、县电大三级管理体制中,位于基层教学一线,发挥着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实现远程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作用。经批准设立的县级电大,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在其所在地开展学历教育,并结合当地社会需求开展非学历教育。县级电大应当通过自身积极努力,成为当地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和终身教育的重要基地。积极创造条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主组建本地社区学院。
第四条 县级电大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中央电大、省电大、市州电大办学与教学规定,努力探索并构建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培养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各种层次和各种类型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立一个电大教育机构。所设立的县级电大教育机构在行政上隶属县(市)政府主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由政府行文任命其负责人,教学业务上接受市州分校的直接指导和省电大、中央电大的统一管理。县级电大的设立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教育资源,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合法教育机构资源共享,实行一套人马、两块或多块牌子办学。凡新设的县级电大应当按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湘电大校通〔2006〕115号《关于上报县级电大教育机构备案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报省电大备案。
第六条 对因条件制约未设立县级电大教育机构的县市,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省电大或市州电大可在当地设立直属学习中心或直属教学点。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办学条件、规模与管理方式,县级电大教育机构可分别命名为“××市(州)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县(市、区)电大工作站”、或“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县(市、区)学习中心”。
第八条 凡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办学行为不规范、发生重大办学与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县级电大教育机构,省、市电大有权给予停止招生或禁止使用电大冠名权等处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定期汇报电大工作,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办学指导与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和提升办学能力。
第十条 坚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秉持“一切为了学习者、为了一切学习者”的教育理念,优化教学服务,强化教学管理,落实教学环节,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本地人才需求与生源市场调查,组织开设专业论证,申报开设专业和招生规模。规范招生工作,积极组织生源,完成招生任务。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申报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课程教学。每学期期末组织学生选定下学期课程,申报课程注册。根据上级电大的教学安排,对所开设课程制定教学执行方案,对所开课程的学生自主学习、网上教学、面授辅导、小组协作学习、实践教学、形成性考核等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报分校审批、省校备案后实施。认真组织实施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在在职成人学生中推行“随岗实践”,指导学生结合工作实际和当地实际做好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三条 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每门课程聘请辅导教师。加强对教师特别是外聘教师的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培训,每学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质量评估,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学习支持服务。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技能培训,转变学习观念,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帮助学生克服学习困难,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和电大组织的教学竞赛评优活动,激励学生发奋学习。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学生学习效果评价和考试工作。按照上级电大的规定做好学生形成性考核的组织与成绩评定,按时上报形成性考核成绩;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严肃认真地组织好终结性考核。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省级示范性县级电大和全国示范性基层电大创建活动,争取进入先进行列努力提高办学声誉与服务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上级电大的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教学质量。按照电大系统的统一渠道和统一计划订购教材,为学生配备能满足自主学习需要的多种媒体学习资源。及时办理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申报手续。建立健全学籍档案、毕业生档案等各项教学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学杂费,并及时足额上缴管理费和有关费用。
第四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县级电大要按照省教育厅和中央电大规定的标准创造办学条件,应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及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有稳定的教学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县级电大领导班子应了解现代远程教育的规律和特点,树立开放教育理念,按照中央电大、省电大 “五统一”教学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
第二十二条 县级电大每个专业大类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配备素质良好的教学管理人员和网络信息技术人员。必须建立健全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不断加强教师队伍、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适应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需要的技术平台。
(一)建立计算机网络。建设校园网,通过Internet与中央电大、省电大和分校网站连接。有条件的县级电大应建立有独立域名的网站,暂不具备条件的,至少要在分校网站设立县级电大主页。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多媒体教室与计算机网络教室。开办开放教育本科专业的教学点必须配置中央电大OA系统和教学平台的服务器(或浏览器)系统,使用电大在线教学平台和中央电大教务管理系统软件。
(二)有功能完备的广播电视、卫星和VBI/IP接收系统,实现数字信息在校园网上共享;配置教学需要的闭路电视(数字电视)系统、双向视频会议系统等设施;有能播放VCD或录像带(录音带)的电教设备;配备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有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教学信息、图书资料、视听阅览的条件;为教师教研活动提供上网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与省、市电大的信息传输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满足所开专业实践教学需求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县级电大准入与退出机制。必须坚持标准批准设立县级电大教育机构。凡在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和教学环节严重缺失的县级电大,将受到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县级电大督导评估机制。省、市(州)电大通过督导评估帮助县级电大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县级电大要建立健全各类教育教学档案,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省电大和市电大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估和教学督导,协助上级电大开展调研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级电大奖励扶持机制。省、市(州)电大通过基层电大发展援助项目、示范性基层电大支持项目、优秀站点评选活动等,奖励和促进县级电大建设。县级电大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创优秀和示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县级电大工作汇报制度。县级电大须于每年年底向分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县级电大负责人须于每年年底向分校汇报工作,接受分校的考评。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县级电大年报年检制度和综合考评制度。县级电大每年必须向中央电大填报办学情况信息,接受中央电大的年报年检;每两年接受地市电大或省电大综合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