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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考试安全保障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0-12-20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2089


   

各电大分校,各电大工作站(教学点),校属有关部门:

现将《完善考试安全保障机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完善考试安全保障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电大系统考试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电大考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101日施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办(局)〔2000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504号)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若干意见》(电校考〔201024号)等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考风考纪建设责任主体制度。省电大、市级电大分校、县电大工作站或教学点各级电大教育机构均须成立由学校一把手担任主考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全面工作。主考对本考区、本考点考试安全负总责。考区、考点考务部门负责人对本考区、本考点考试组织工作负总责,保密人员对本考区、本考点试卷、答卷保密工作负总责,监考人员对本考场考试组织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实行考试安全责任承诺制度。县级电大工作站或教学点考点主考向市州电大分校主考递交《考试安全责任书》,承诺履行职责。市州电大分校主考向省电大主考递交《考试安全责任书》,承诺履行职责。省电大主考向中央电大主考递交《考试安全责任书》,承诺履行职责。各级电大教育机构考务、保密、监考、巡考、蹲考人员向本级电大主考递交《岗位责任书》,承诺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考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考试组织、试()卷保密与监考事故,分别追究考务、保密、监考、巡考、蹲考人员的直接责任和主考的领导责任。省校追究分校考区与县电大工作站或教学点考点责任的方式有通报批评、取消组考资格或撤销考点、停止招生或撤销教学点、报告当地党委或政府并提出处分建议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州电大分校和县电大工作站或教学点对违纪违规人员应依纪依规给予公正处理。

第五条  坚持巡考蹲考制度。省校领导带队的巡视组和由中层干部、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巡考蹲考组分赴各分校和随即抽查的县电大工作站或教学点考点巡考蹲考。市州、行业分校领导(在职校领导职数不够的可返聘离退休校领导) 或中层干部带队组成蹲考组赴各县电大考点蹲考。省校巡考蹲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制止市州电大分校巡考蹲考缺位、组考方案与考点布置失范、试卷泄密、警戒缺位与失职、监考人员缺位与失职等重大事故发生。市州电大分校巡考蹲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制止县电大考点组考方案与考点布置失范、试卷泄密、警戒缺位与失职、监考人员缺位与失职等重大事故发生。省校、分校对失职的巡考蹲考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条  坚持校领导(考点负责人)带队领取试卷制度。市州电大分校主管考试工作的校领导(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带队赴省校领取试卷并护送至保密室保密柜。县级电大负责人(考点主考或副主考)带队赴市州电大分校领取试卷并护送至保密室保密柜。

第七条  实行规范警戒制度。各考点务必在每一警戒岗安排2名以上警戒人员值守。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规范警戒,坚决制止除持有有效证件和考试通知单的考生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  实行考试安全事故举报制度。省电大、市级电大分校、县电大工作站或教学点各级电大教育机构均须设立举报中心,向社会和考生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考试期间,举报中心安排专人值班,保证举报信息畅通,值班人员做好举报记录,及时报告相关人员查证举报事宜,并及时向举报人员反馈查处结果。

第九条  实行考试安全事故曝光制度。考点对监考中发现的替考、舞弊、违纪考生实行曝光和公开处理制度,各考点设立考试安全事故公示栏,公示每次考试替考、舞弊、违纪考生名单、违纪舞弊行为和处理结果,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其思想情绪,以免发生冲突。对考务、保密、监考人员失职、不作为导致考试安全事故发生的,同样进行违纪公示,并公布处理结果。省校在评卷和调查中发现和接受举报并经查实的替考、舞弊、违纪考生和该考场的监考人员实行全省电大通报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

第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