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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大招标采购用户须知
日期:2011-03-07 00:00:00  来源:[db:出处]  浏览量:3679
   

一、按学校要求应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用户单位及个人不得指定拟购货物的品牌与型号或以一些技术指标来限定某一品牌与型号。

二、在不能标明特定品牌或型号的情况下,用户单位对拟购项目技术性能参数或其他指标的细化应以专家论证过的参数为依据,不能超过专家论证范围的;确须超过原论证范围的,应报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重新论证确认。

三、用户单位对拟购项目的一些重要技术性能参数可用“*”符号加以标注,以提请投标人注意,但应保证符合标注“*”号参数的项目生产厂商不少于三家。

四、用户单位应按论证的方案(数量、预算、技术性能参数等)提供采购项目“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书”中对原专家论证方案的任何调整或改变均需报综合业务管理部门重新论证确认。

五、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六、招标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批量采购项目以单项预算为准,最高不得超过原预算价。

七、因拟购项目的特殊性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用户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填报《湖南电大采购方式申批表》可申请相应采购方式,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可进入采购程序。用户单位对拟购项目特殊采购方式的申请理由、市场情况了解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八、在采购活动中,拟购项目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九、应向投标人公布的信息由学校招标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发布,用户单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项目预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名称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十、用户单位应指定项目采购的联系人(或经办人),负责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售前项目技术性能和相关要求的提供、确认和其他工作联系沟通,联系人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招投标有关情况和向招标办反馈意见。

十一、用户单位参与评标会的人员应严守学校评标工作纪律,陈述对招标项目的用途和要求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发表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的言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十二、用户单位及个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