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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制度(试行)
日期:2022-06-07 10:46:53  发布人:ddxscadmin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指对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的人予以心理关怀和短程帮助的一种方式,能够帮助患者正确理解和认识自己的危机,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新危机的产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医务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教师、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机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技巧和方法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工办主任、心理老师、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信息员应积极协助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本学院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组织,充分发挥朋辈心理互助队伍在学生心理危机咨询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对象

第七条 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对象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测评中发现及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这些对象近期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予以关注。

1.遭遇突发事件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患有严重精神(心理疾病,入校后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心理)疾病,且需要服药治疗;有精神(心理)疾病史,同时近期伴有强烈情绪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既往有个人自杀未遂史或家族精神(心理)病史、自杀史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9.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11.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等情绪困扰的学生。

12.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咨询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网络社交平台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方法等问题开展成长辅导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研判早预防、报告、早控制,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二级学院一同做好学生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心理健康状况汇报制度。为掌握全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心理老师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周报表》上交学院。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寝室心理信息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辅导员了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二级学院应每月填写一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交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和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医务人员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学校医务室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教职员工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党员、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心理健康社团成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心理信息员,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和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建立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管理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建立《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及时将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情况学生心理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体系。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二级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可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有关医院临床心理科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严重者必须在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基础上在相应机构辅以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设有专业精神医疗科室的三甲医院专业精神病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保卫处人员、医务室医生等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如学生危机尚未解除,应不让离开,并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下正常学习者,各二级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各二级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校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二级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各二级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二级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二级学院应立即将其送往学校保卫处,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救治期间,各二级学院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助体系。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设立“心悦热线”电话(82821711),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处、保卫、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医务室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二级学院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学生工作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部门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各二级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学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入医院治疗

4.医院对被送来救治的心理危机事故学生,不能因一时治疗经费未到而拒绝救治,贻误救治时机,危急时刻只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出具相关证明即可

5.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以外,还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学校指定专业医院开出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设有专业精神医疗科室的三甲医院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诊病历记录、治疗和缴费凭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以后,各二级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每月安排学院心理老师或辅导员至少与其谈心,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填写《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要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供的情况,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寝室心理信息员、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危机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工作队伍、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宿管员等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并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二级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到学校指定的设有专业精神医疗科室的三甲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二级学院对学生心理预警与危机工作干预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心理预警与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相关医院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适应困难、学业困难、毕业困难、经济困难、家庭不和、情感受挫、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患有心理疾病且正在服药治疗等易感人群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心理预警、危机干预、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工作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一审:张行

二审:江涛

三审:彭玉京